省卫健委积极落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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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卫健委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20〕4号),积极落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一是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规定的标准先行将经费发放给个人,经费由省级财政据实结算。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级财政视情予以补助。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尽快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经费保障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

  (委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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