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微博、微信不得转发网民自制时政新闻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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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之家(Chinaz.com)12月19日消息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新规定,规定要求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传播影视剧需取得相关许可证,并且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广电总局:微博、微信不得转发网民自制时政新闻节目

站长之家(Chinaz.com)12月19日消息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新规定,规定要求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传播影视剧需取得相关许可证,并且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广电总局:微博、微信不得转发网民自制时政新闻节目

以下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规定”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含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面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等技术支持。

二、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通知》还要求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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